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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北京奧申委和國際奧委會知識產權的公告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籌備辦公室   

北京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善後辦公室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   

公告(二oo一年八月二十日)   

北京市申辦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會』)期間,特別是北京市獲得奧運會舉辦資格之後,北京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奧申委』)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委會』)的名稱、徽記、標識等標志的知名度和使用率日益增高,對於弘揚奧林匹克理想,提高申辦和舉辦奧運會的宣傳力度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反響。然而,我們也相繼發現一些未經許可,非法使用北京奧申委和國際奧委會標志等現象,如擅自制作、銷售帶有上述標志的紀念品和其他商品,在商業性廣告宣傳活動中擅自使用上述標志,甚至盜用北京奧申委和國際奧委會及2008年奧運會名義進行贊助征集或廣告宣傳活動。這些都嚴重侵犯了北京奧申委和國際奧委會的知識產權,違反了中國政府保護北京奧申委和國際奧委會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也極大損害了北京奧申委、國際奧委會乃至整個奧林匹克運動的形象。   

為切實保護北京奧申委和國際奧委會的知識產權,履行中國政府關於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鄭重承諾,確保奧運會組織工作在法治化軌道上規范、有序進行,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北京奧申委善後辦公室,繼承並行使北京奧申委對其標志等知識產權所擁有的一切權利。該善後機構撤銷後,上述權利由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籌備辦公室和組委會依次繼承並行使,未經上述權利所有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北京奧申委標志用於商業范圍。將北京奧申委標志用於新聞宣傳等非營利范圍時,必須與商業廣告內容做出明顯區別,並事先就使用方式等具體內容取得權利所有人同意後方可進行。   

二、有關第29屆奧運會標志的使用問題,均應待組委會正式成立後,由該機構按國際奧委會核准的程序和方式辦理。此前一切以第29屆奧運會名義即以第29屆奧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名義進行的贊助征集或廣告宣傳活動均屬非法,組委會籌備辦公室和組委會均不予認可,更不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任何直接或連帶的責任。   

三、對奧林匹克標志(即奧林匹克五環)、奧運會名稱、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和奧林匹克會歌的任何使用均僅限於非商業范圍,並必須由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報經國際奧委會同意後施行。   

四、使用北京奧申委標志和奧林匹克標志,必須嚴格依照權利所有人提供的標准樣本,不得做任何變動。   

五、本公告發布前已對北京奧申委標志或第29屆奧運會名譽構成侵權的單位和個人,應於本公告發布後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在10個工作日內與相關權利所有人洽商解決途徑。對逾期不做整改或繼續從事侵權行為者,我們將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並保留進一步追究侵權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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